2025年"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之股东维权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下,股东转让股权,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当小股东不愿再与大股东合作时,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随时撤走。如果之前想对外转让股权,但被大股东利用自己的表决权优势给否了,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个人只需通知其他股东,他们有30天的优先购买权,再无权阻挠个人股权转让了。
二、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新《公司法》下,至少有以下5种事项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会、非法定加速出资下的修改出资期限、定向增资、定向减资、定向分红。大股东欲事实以上事项,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行使撤销决议的期限为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控股股东作出决议之时,往往存在未有效通知小股东参会的情形,新法施行后,弥补了这一规定上的漏洞,明确未参会股东的行权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等规定为小股东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应当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尤为重要。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有3大亮点:
首先,将知情权范围从“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扩大到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其次,将知情权范围扩大到全资子公司。注意,仅限于100%控股的子公司,不包含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最后,明确股份公司的股东同样享有股东知情权。
四、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如发现大股东有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例如侵占公司资产、过度支配公司经营、自己或者帮助亲友牟利等,您可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公司收购您持有的股权,尽早止损。
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包括三种:(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则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即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五、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效力
1.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中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2.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开会而未开会、应当表决而未表决、应当出席的人数或表决权以及同意的人数或表决权未达规定标准的,股东有权主张相关决议不成立。
3.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的除外。
六、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当大股东失和,出现“内斗”,致使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时,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使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避免损失扩大。
七、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董监高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交叉书面请求董监高被拒绝或其怠于行使职权后,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得利益归于公司。
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增加“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即在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股东直接诉讼
当大股东或者董事、高管的行为直接造成股东损失时,股东可以起诉大股东或董监高,新《公司法》下,股东直接诉讼包括: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董事、高管违法损害股东利益;股东知情权之诉;确认决议效力之诉;解散公司之诉;违法分配利润之诉。
九、利用催缴失权制度
行使催缴失权的主体是董事会,实务中,特别中小企业的董事会通常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所以,该条款看似颇有杀伤力,但由中小股东发起却相当困难。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小股东可尝试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达到这一目的。
中小股东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大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通过催缴失权制度可使大股东丧失全部或部分股权,增加中小股东的股权和话语权,进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